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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中国美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修订) (国美院发〔2021〕139号)

中国美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修订)

(国美院发〔2021〕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建设世界一流美术学院,持续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快集聚一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青年英才,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必须围绕学校战略目标,服从、服务于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着力引进学科和专业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师德、学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本规定引进人才指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全职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才分类与待遇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分为六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入选国家级领军类人才项目或相当水平人才。

(二)第二层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央马工程首席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浙江省特级专家等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或教育部社科委委员等重要职务或相当水平人才。

(三)第三层次: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获得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全国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等国家级青年人才项目入选者或相当水平人才。

(四)第四层次: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选、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等省部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相当水平人才,具有突出的学术发展潜力。

(五)第五层次:浙江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选等省部级入选者或相当水平人才,具有长足的学术发展潜力。

(六)第六层次:有1年以上在海外学习工作经历,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不具备上述引进人才的条件,但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或在新专业、新研究方向上具有开拓性贡献,或在艺术实践领域掌握独特专门技术的紧缺人才,且具有与我校高级职称教师相当学术水平。

第六条 引进的第一层次人才年龄不限,第二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50周岁,第三、四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第五、六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引进待遇由人才引进费、科研(平台建设)启动费、住房待遇等部分组成,具体详见附件。

第八条 科研(平台建设)启动费可根据创作、研究需要向学校申请,应在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科研经费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

第九条 对引进时不具备高级职称,但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成就的人才,可根据《中国美术学院教师职务特别聘任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进校工作后兑现相关待遇,合同签署生效次日起即可发放相关费用。第一层次至第六层次引进的人才如进校后又申报成为国家级或省级人才计划(项目)的,其所获资助经费如高于人才引进待遇的,就高享受。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首个聘期约定为服务期,自确定为引进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之日起原则上应服务满十年。

第三章 人才引进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引进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订计划。学校根据各学科、各二级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以学科和专业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的需要及岗位设置等为依据,制定人才引进计划。

(二)发布信息。学校通过网络、媒体和人才交流会等形式向海内外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吸引优秀人才报名。二级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对外宣传,主动物色合适人选。

(三)各二级用人单位依托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组建初审小组,负责对引进对象的思想道德、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进行初审,并经二级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提出拟聘建议,实行党政“一把手”双签制度。

(四)将拟引进人才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不少于 3 人)进行鉴定后,由学校按学科组建人才引进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应聘对象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聘用建议。

(五)将人才引进专家评审组评议意见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确定相应引进层级和待遇。

(六)合同签订。学校确定引进的人才,进入学校事业编制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三条 应聘者须向我校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基本材料:个人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及各个层次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二)代表性成果:代表性作品2-4件、代表性论文 2-4 篇(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专著1部,成果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三)业绩成果:教科研成果(专著、论文、画册、教材等)、教科研项目、学术获奖等材料复印件(数量不限);

(四)岗位匹配度支撑材料:学科或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学术活动、课程教案、备课笔记、社会服务案例、各类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五)政审材料: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档案、户籍所在地提供政审意见(该项材料可在学校最终确定引进后提供)。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采用合同管理,明确约定聘用期限、权利义务、相关待遇及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引进人才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可按照相关规定续签聘用合同;如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 通过本规定引进的人员须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二级用人单位负责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和专业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进校后取得各类人才项目资助的,服务期相应顺延。引进的人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可终止聘用关系。引进的人才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包括提前离职、考核不合格等),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人才引进相关管理工作归口人事处,列入常规工作,常年接受应聘,开展评价和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保证相应的经费预算和专门工作经费。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用人单位通过学术交流等途径, 积极物色并向学校举荐各类人才。二级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人才引进的聘后管理,积极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引进人才存在来杭落户、配偶工作、子女入学(入园)等实际困难,学校尽可能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有提供的待遇如涉及税费,由引进人才本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省部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引进的青年人才,学校提供安家补助费,博士发放标准为30万元/人,硕士发放标准为10万元/人。安家补助费分三年支付,按月发放。入职后首年支付4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30%。如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提前解约,已发放安家补助费退还学校。2020、2021年新入职的青年人才,安家补助费发放标准以新标准为准按比例发放。另原编外代理人员,经公开招聘途径解决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享受本项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美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和智力的若干规定》(国美院发〔201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美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待遇标准

附件: 中国美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待遇标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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