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国美院发〔2021〕134号)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推进实施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健全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行为准则或师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及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建议。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工作组,负责师德失范案件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接受申诉等工作,由学校分管师德师风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师工作部、工会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设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违反教学纪律,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单位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损害学生利益;
(五)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六)违规使用、套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猥亵、性骚扰他人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处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发现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所在部门(单位)或教师工作部举报。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举报材料应写明本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各部门(单位)接到有关举报线索或自行发现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及时向教师工作部汇报。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后,报分管院领导,经批准后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认定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涉及教师教学工作的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或教务处协助核查;涉及学术研究、学术道德方面的由科研创作处协助核查;涉及辅导员、学生工作的由学生工作部协助核查。党员、中层干部和履行公权力的人员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室处理。
(三)认定工作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履行严格保密的义务,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期间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人员的事实陈述、申辩、理由及意见等,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认定工作组查证结束后,将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面送达本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限期整改。
(六)处理或处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七)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教师工作部提交复核申请。申请复核时应提交前期调查中未提交的新事实、理由和证据。教师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的执行。
第六条 学校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在以下方面的资格: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视情节作出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处理涉及执行期限的,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有关处理决定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应当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中共教师党员,应先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美术学院全体在职在编教师
第九条 编外聘用教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如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经认定后,解除聘用关系,不再聘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美术学院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