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规定(修订)
(国美人发〔2020〕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牢固树立“学科人事、人才人事”理念,持续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提高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结合我校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现状,现对《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规定(试行)》(国美人发〔2014〕33号)文件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继续教育类别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类。学历学位教育是指攻读和获取国家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非学历学位教育主要指岗位培训、业务培训、研修进修、访问学者等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形式分脱产和在职两种,学校鼓励教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以专业对口、注重实效为原则,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崇德尚艺为核心,重点培养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五条 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为:坚持师德师风建设和综合素质培养相结合,坚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提高业务水平相结合,坚持学校学科建设需要与个人知识更新相结合,坚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与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相结合。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教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加强引导,规范管理。经学校同意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其所学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紧密相关,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学以致用。
第二章 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必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相符合。
第八条 新进教职工和转岗人员须在现工作岗位工作满两年后,方可申请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等人员因工作需要,报考博士研究生的,须在现工作岗位工作满三年。同一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同时有两名及以上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等人员报考学历学位教育。
第九条 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时,应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重点大学的优势学科(专业)中选择与所从事岗位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报考,注重优化学缘结构。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应报考教育学、管理学和法学等与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在辅导员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如报考博士研究生,鼓励报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思政专项博士)。
第十条 学校鼓励和推荐教职工通过申报教育部和省级有关人才研修项目,前往国内外重点大学或科研机构的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工作室)接受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不包括参加短期的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其继续教育申请:
(1)上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继续教育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别用于资助和鼓励教职工继续教育。经学校批准的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费用由学校、部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教职工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业完成并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后,可向学校申请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学历学位培养的其他费用(含报名费、教材资料费、考试办证费、答辩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自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负担学费的55%,用人部门(单位)和个人负担45%,其中个人负担应不少于15%;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等,学校负担40%,所在部门(单位)和个人负担60%,其中个人负担应不少于30%。
(二)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学校给予的资助部分由组织人事(统战)部审核批准后可一次性报销,全程有效。所在部门(单位)同意资助部分由所在单位审核,一年一签。个人承担部分,可一年一缴,亦可于第一年一次性缴清四年学费。无故欠费的,学校可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具体报销手续按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办理。
(三)经学校批准攻读高一层次学历学位教育的,如所在部门(单位)因无经费来源而无法承担应负担的学费报销部分,可由学校承担。
(四)教职工每完成一个学历学位层次,应在学校履行一定的服务年限,其中博士为5年、硕士为4年,其余层次为至少3年,未履行完服务期调离学校的,须按实际服务年限的相应比例偿还学校和单位资助的费用。
(五)未按照约定如期完成学业,因故延期产生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学校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教职工参加非学历学位教育,经费资助规定如下:
(一)通过访问学者、人才研修计划等项目或平台获得的省级及以上财政资助资金的,学校全额支付给教职工本人。学校不再另外报销其继续教育相关支出。涉及出国(境)的访学或研修,按《中国美术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参加杭州市以外的岗位相关业务培训,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照差旅费规定,经组织人事(统战)部、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三)青年教师岗位培训考试以及教职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需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技术工人的等级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凭合格证书由组织人事(统战)部审核后全额报销有关费用,考试不合格需要重新培训考试的费用自理。
(四)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参加的培训,或学校要求必须参加的培训,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和所在部门(单位)对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一)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年龄超过40周岁,报考博士研究生时年龄超过50周岁;
(二)进校工作时间未满两年申请接受继续教育;
(三)未履行审批手续自行报考高一层次学历学位教育;
(四)接受与现有学历学位同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流程派出,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继续教育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审核。专任教师继续教育由教务处统筹审核,辅导员继续教育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审核,实验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实验教学管理部统筹审核,除以上人员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继续教育由组织人事(统战)部统筹审核。
第十九条 申请继续教育的教职工需填写相关审批表格,由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组织人事(统战)部审批,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派出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明确派出任务、学习要求及有关纪律。在外单位接受继续教育的,离校前须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将脱产学习人员情况报组织人事(统战)部。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经过批准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时,应保证完成相应的工作量。专任教师须完成本岗位80%以上的教学工作量和全额科研工作量。其他专技、管理及工勤人员须完成全额规定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参加1年以上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在学习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按契约方式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培养类型、学习方式、学习期限、学习目标、学习费用、服务期限、中途变更处理、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完成继续教育后,应于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一个月内,将学籍档案(包含入学登记表、成绩单、学位授予登记表等)或学习教育证明材料、考核鉴定材料等,交学校人事部门存档,并更新有关人事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攻读学历学位需延期的,需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逾期不归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事实按违约或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处理。参加继续教育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或擅自放弃学业,学校今后将不再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发生校内调动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资助的部分由不同的用人单位分段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附中、继续教育学院、上海设计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等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继续教育政策,审批流程相同,经费自行承担。上述单位制定的有关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的规定应报组织人事(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规定(试行)》(国美人发〔2014〕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