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科研创作工作业绩年度考核办法
(国美院发〔2016〕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创作工作的积极性,规范科研创作管理,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创作水平,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创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的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依据《中国美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研创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科研创作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依据。
第四条 依据《中国美术学院重大科研创作成果奖励办法》,研创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作为重大科研创作成果奖励的计算依据。
第二章 考核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研创工作业绩年度考核根据不同职称不同职级,按不同的合格标准进行(见下表)。考虑到工作岗位性质不同等因素,以不同比例计算不同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研创工作量:一般专任教师为100%;距退休时间不到3年的教师为70%;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学部门双肩挑教师(含专职辅导员)为50%。
职称类别
岗位类别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专任教师
| 22
| 21
| 20
| 17
| 16
| 15
| 12
| 11
| 10
| 7
| 6
| 5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学部门双肩挑教师(含专职辅导员)
| 11
| 10.5
| 10
| 8.5
| 8
| 7.5
| 6
| 5.5
| 5
| 3.5
| 3
| 2.5
|
行政管理部门双肩挑人员
| 7
| 6.5
| 6
| 5.5
| 5
| 4.5
| —
| —
| —
| —
| —
| —
|
第三章 考核的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我校对研创工作业绩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教学部门双肩挑教师进行研创考核。各教学单位考核后评审出的一类研创成果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创处,由研创处初审后提交学科评议组审定。
第七条 研创处根据各教学单位在整个考核聘期内完成的研创成果情况评定其科研业绩等级,等级分为A、B、C三个,分别代表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A类根据各单位完成的一类研创成果数确定,占教学单位总数的15%,B类为单位研创业绩总分合格,C类为单位研创业绩总分不合格。组织人事部按照各教学单位的研创业绩等级在下一个考核聘期内按比例下拨研创绩效工资,下拨比例为A类70%,B类60%,C类50%(在2016、2017考核年度均按60%发放)。各教学单位按照考核结果发放奖励。剩余研创绩效工资与学校重大研创成果奖励专项经费合并,用于学校重大研创成果的奖励。
第八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辅导员由所在部门进行考核,研创处对扣除合格分后的剩余研创业绩分值进行奖励,经费由研创处专项经费支出,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下拨,各部门自行发放。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 “双肩挑”人员由研创处进行考核,对扣除合格分后的剩余研创业绩分值进行奖励。专职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的研创工作业绩由研创处审核和奖励,经费均由研创处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条 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的发放标准,如由所在教学单位考核与发放的,标准同所在教学单位。其他部门标准,按照全校教学单位发放标准的平均数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创作工作业绩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凡参加科研业绩考核的所有科研创作成果必须在当年年底前录入科研管理系统,作为当年科研数据统计依据,否则不予计算。
第十二条 研创业绩考核的量化分值由研创处提供公共标准(详见附件),各学科评议组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学科研创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由各教学单位参考执行。该实施细则原则上不能突破原有公共标准框架。
第十三条 非本科教学单位对研创绩效考核标准如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研创处按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录入情况作为依据,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研创工作业绩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聘期内研创工作分值累计总分合格的,视为聘期内全部合格。每一聘期结束后分值不再累积到下一个聘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研创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美术学院科研创作工作业绩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国美院发[2014]26号)同时废止。
中国美术学院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1:中国美术学院研创工作业绩分值计算简表
附件2:中国美术学院教师研创考核期刊目录
附件1: 中国美术学院研创工作业绩分值计算简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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