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办法(试行)
(国美院发〔2011〕84号)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全院人才配置,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办学以人才为本,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着眼于落实办学自主权,优化学院人员结构,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创作水平、办学效益和竞争能力,为实现持续建设世界一流特色大学的战略目标服务。
岗位设置管理以改革为动力,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与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起来,与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事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符合高校特点的新的用人机制。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人事制度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岗位设置及聘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的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加强对全院岗位的宏观管理。
2、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各类人才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实现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约管理。
4、岗位设置及聘用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学术要求、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5、岗位设置确定之后,保持相对稳定,并严格按规定结构比例进行。首次聘用,兼顾现状。
(三)目标与任务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合约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进一步完善人员聘用制度,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学院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及上岗条件,使全院在册教职工经过考核、评议、竞聘进入相应的岗位,顺利推进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学院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2006年7月4日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并调整退休待遇。校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总量、分类、分级
1、根据学院现有人员情况及事业发展规划,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共设岗1200个。
2、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专任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
为加强学科建设,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可设置若干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专门用于引进海外留学归国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学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统一标准,严格审批,实行非常设岗位聘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首次设岗,不设特设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我院专业技术岗位最高可设至二级。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4、一线专职辅导员可以按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双线晋升,同时参加双线考核。
四、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全院专业技术岗位占全院岗位总量的71%。
1、专业技术岗位中,专任教师岗位占全院岗位总量的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如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岗位设置,占全院岗位总量的11%左右。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浙江省有关规定进行评聘,其他专业技术最高岗位等级为四级。
正高级 二、三级、四级岗位比例为1:3:6;
副高级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比例为2:4:4;
中级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比例为3:4:3;
初级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
(二)管理岗位。全院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24%。
1、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现行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40%。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5%。
4、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
1、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占工勤岗位总量的50%。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数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
2、根据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现有工勤技能岗位逐步达到规定比例。按照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除实验技能人员外,今后不再增加新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见本文附件。
六、岗位设置管理、聘用工作机构与职责
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院岗位设置工作调研、论证,领导制定我院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统一领导和组织学院的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等工作。
2、各类、各级岗位实行两级评聘。专任教师二至七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由学院统一成立专门评聘委员会组织评聘;专任教师八至十二级岗位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各教学单位二级评聘委员会组织评聘。
3、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成立“专任教师岗位评聘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委员会”、“管理岗位评聘委员会”和“工勤技能岗位评聘委员会”,分别负责各类别人选的认定、评选、竞聘、评议和考核。
4、各教学单位设立岗位评聘委员会。二级院系岗位评聘委员会由各院系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院长(系主任)任主任。二级院系岗位评聘委员会的职责为:
在本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专任教师八至十三级岗位聘用任职条件,并报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本单位学科范围内的专任教师八至十三级岗位拟聘人选进行评议、考核和审核,并确定聘用人选;负责推荐本学科范围内的二至七级岗位拟聘人选,报经学院相关评聘委员会核准后,实施聘用工作。
5、学院各类岗位评聘委员会和各二级院系岗位评聘委员会会议由组长、主任召集,出席会议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同意票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按同意票数排序在设定岗位数内的人选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补投票或委托投票;当首轮投票出现票数相等且首轮当选人数超过确定岗位数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人选进行多轮投票。
6、各类、各级聘用工作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我院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评审条件、执行岗位聘用标准,接受教职工的应聘、竞聘申请,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对申请人选进行全面考察与评议,确定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选。
七、岗位聘用和管理
1、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兼顾现有人员状况,合理确定首次聘用的数量与结构比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2、首轮岗位聘用时,学院各类、各级岗位评聘委员会,要按照学院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下达的岗位数以内组织推荐与评聘工作。现有人员数量、条件与岗位设置不相符的,根据政策规定,可按原身份先入轨,或调整岗位、低聘、调出。
3、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对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双肩挑”人员,明确具有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并严格控制比例,同时占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4、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第一步 学院公布岗位名称、数量、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二步 全院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根据相应岗位评聘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填写应聘表,提交教学、科研、创作等成果证明材料;
第三步 学院各级相关岗位评聘工作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评议,确定拟聘人选。全院各类、各级人员的聘用名单,经由院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四步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岗位聘用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公布岗位人选的决定,并签订聘用合同。
5、我院岗位聘期为三年。聘用人员年龄离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聘期的,按退休时间签订聘用合同。
6、未确定岗位等级的见习、试用期聘用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应确定相应岗位等级并签订统一聘期的岗位聘用合同。经考核不合格的,应终止聘用合同,解除与学院的聘用关系。
7、2006年7月4日国家人事部《试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到岗位设置开始实施止,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比照单位同类人员参加分级,并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
8、实行岗位聘用以后,学院对受聘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对教职工个人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重点在于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论将作为教职工工资待遇、续聘、晋升、岗位调整、低聘和解聘的依据。各类、各级岗位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9、聘用合同期限内,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或经考核不适合受聘岗位的人员,经所聘单位提出报学院批准,可调整聘用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的截止时间不变。按有关规定辞聘、解聘的人员,聘用合同自然终止,解除聘用关系。
八、薪酬待遇
1、薪酬构成。教职工薪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调整,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2、分配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理顺分配关系,搞活学院内部分配。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和体现学校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自岗位变化的次月起,兑现新的工资。
九、工作纪律与监督机制
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小组,由学院领导及纪委、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受理教职工的投诉与申诉,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2、教职工在拟聘人选的公示期内,有权对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选存在问题进行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以事实为依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署真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小组为投诉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投诉、申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在开展岗位设置与评聘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岗位聘用不能作为一种待遇,简单搞论资排辈而忽视应承担的岗位职责,应坚持客观、公正地选拔相应岗位的合适人才。若有岗位无合适人选,该岗位可空缺,并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吸引优秀人才上岗。
4、参与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所有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除按规定应对外公布的内容外,任何成员无权对外通报、解释相关政策、人选或原因,亦不得向他人透露会议内容。相关信息一律由学院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外发布。
十、附则
1、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2、本暂行办法如与以前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3、本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和中国美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进行修订。
4、暂行办法由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美术学院专任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暂行办法.docx
附件2: 中国美术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暂行办法.docx
附件3: 中国美术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docx
附件4: 中国美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聘用暂行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