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关于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试行)
(国美人发〔2013〕48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推动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与评审相衔接,充分发挥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导向作用;将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与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相结合,与青年教师助讲制度相衔接,鼓励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重视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的业绩要求,引导青年教师重视教学与科研创作水平的提升。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对象及基本条件: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具备所属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定级条件,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可申请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申请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申请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具体条件
(一)政治思想和师德师风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岗位培训及岗位资格条件
高校专任教师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和思政专职教师系列(含党务)须取得规定的教育理论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申请初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须取得规定系列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业绩条件
1.高校专任教师申请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教学工作量饱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近三年教学业绩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年度考核合格。
(2)积极担任助讲,完成助讲培养期间必备的工作和相应的学时,并取得省级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学上岗资格证书。
(3)研究生初期内,积极参加教研、教改、科研和创作等活动,公开发表、出版申报系列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主持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有参加全国或省部级美展(含艺委会主办的展览)的入选经历,或获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含指导学生获奖)、教学技能比赛、科研成果等其他相应奖励奖项。
2.非高校专任教师申请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研究生初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
(2)研究生初期内,公开发表、出版的申报系列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获院级及以上其他奖励。
3.博士学位获得者进校工作3个月内满足所属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定级条件,并经考核胜任中级职务的,可直接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条件可不作要求。
(四)高校教师专业发展要求
根据省高校有关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要求,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6学时。新任教师进校第一年参加培训(含课堂听课)不少于144学时。
四、破格条件
为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政策精神,经学院研究,凡国外取得硕士学位者,进校工作满1年,且符合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业绩条件和破格条件,可不受资历限制提出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请;在国内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且进校工作满1年,符合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业绩条件和破格条件,可年限破格1年提出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破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校专任教师研究生初期内教学业绩考核至少有一次为最高等次;非高校专任教师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获院级青年教师技能大赛二等及以上奖项一次,或被评为院级及以上“教坛新秀”荣誉称号;
(三)在教学、科研创作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允许破格的。
五、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程序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每年9月开展一次。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部门提出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教育理论培训合格证书、教师资格证、教学业绩考核结果材料、科研业绩材料、个人工作简历说明材料、近三年所授课程完整教案材料及其他业绩材料等。
(二)所在单位考核和推荐。专任教师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应成立5-7人的考核推荐小组,对申请人进行任期考核和资格推荐工作,其中专任教师教学述职或上公开课应纳入本环节,结果供评委参考。经所在单位考核和推荐后,由所在单位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汇总后交人事处。
(三)专家评议。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组织专家评议,审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聘任。根据岗位需要,按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六、其他
(一)原经由评审审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美术类专业技术人员,自2014年起一并纳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与评审相关评议程序,其业绩条件按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条件把握。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中国美术学院关于初定讲师职务的若干规定》(国美人发〔2003〕32号)同时废止。
中国美术学院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