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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中国美术学院教师职务特别聘任条例(修订) (国美院发〔2021〕132号)

中国美术学院教师职务特别聘任条例(修订)

(国美院发〔2021〕132号)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条 聘任对象

凡属学校按人才引进相关规定要求引进的人员。

第二条 职务设置

特别聘任职务(以下简称“特聘职务”)包括特聘教授和特聘副教授。

第三条 聘任条件

特聘职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2、师德高尚,作风正派,治学严谨。

3、富有协同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心强。

4、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一)特聘教授还需具备:

1、具有较高的教学研究创作能力和一定的战略思维、国际视野,已取得高水平教学或科研创作成果,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在艺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2、可以承担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任务。

(二) 特聘副教授还需具备:

1、学术造诣高,能够独立开展科研创作、教研教改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在艺术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2、可以承担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任务。

第四条 聘任方式与程序

1、二级单位推荐。由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提出聘任意见,经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提交学校人事处。

2、学校研究审定。由人事处复核材料。特聘副教授和特聘教授的聘任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认定通过,并发文聘任。

第五条 聘任结果的运用

根据学校发文,聘任为副教授职务的,晋升教授时须按规定参加学院教师职务正常评审,任职时间从特别聘任之日起计。通过特别聘任取得教授职务的,须在5年内按规定参加学校教师职务正常评审确认才可取得资格证书(原无副高职务的,任职时间从特别聘任之日起计。)

第六条 聘任考核

特聘职务的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同步执行,以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其他

1、教职工进校后不再适用本条例。

2、本条例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原《中国美术学院教师职务特别聘任条例》(国美院发〔200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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