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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国美人发〔2021〕45号)

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国美人发〔2021〕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非公务事务的出国(境)行为。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相关文件对不同类型的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实行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中层及以上干部,以及离(退)休的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2、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

3、在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或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4、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二)非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实行登记备案以外的在编在岗普通教职工(以下简称普通教职工)。

第四条 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更、撤销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学校中层干部和离(退)休的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组织部负责汇总;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由人事处负责汇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本人在OA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完成审批流程。

(一)登记备案人员审批程序如下:

1、省管干部(含退出领导岗位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申请,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离(退)休一年以内的原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离(退)休一年以上的原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由学校党委审批。

3、中层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申请,先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同意,经学校纪检监察室、人事处、组织部审核,报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和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应征得本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学校纪检监察室、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普通教职工审批程序如下:

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人事处、学校纪检监察室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未按照流程办理或未全部完成因私出国(境)手续,视为申请无效,属于擅自出国(境)行为。

第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次一审批”,每次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时,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三)应请假未请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九条 证件管理是指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证件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条 管理要求

(一)登记备案人员

1、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

2、证件管理部门为组织部和人事处,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其中,学校中层干部、离(退)休的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集中管理,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由人事处统一保管。

3、新提任副处及以上职务、新晋升副高及以上职务(职称)的人员、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和本规定涉及的其他应登记备案的人员,自任职(入选)文件下发后10天内,主动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上交。

4、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还相应证件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规定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5、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须在审批部门批准后3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证件。

(二)普通教职工

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妥善保管,证件取得后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备案,按照学校要求使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领或更换新的证件,需按照要求在OA系统提出申请,经过本部门(单位)、相关证件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手续,由证件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函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取得证件后10天内按规定报备并上交证件。

第十二条 若丢失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应向证件管理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及遗失声明,由其出具作废证件函,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

第五章 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按照审批权限和考勤制度进行出国(境)审批工作,并把相关领导和经办人报人事处备案。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出国期限和行程(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回国后须及时报到销假,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认定为旷工。

第十五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或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或未按审批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或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凡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的,或违规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或瞒报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或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在外期间要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考勤和纪律,学校严格按照《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修订)》(国美人发〔2021〕29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美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国美院发〔2013〕114号)自行废止。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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