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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国美人发〔2021〕35号)

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国美人发〔2021〕35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兼职行为,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正式聘用的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等)。省管干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兼职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教职工中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得在校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无关的兼职活动。

二、校外兼职定义

第二条 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以个人名义到校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机构,兼任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能发挥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的工作,如科研、咨询、文化帮扶、成果转化、管理服务等。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委派的挂职、兼职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教师校外兼职类型主要包括:

(一)学术类兼职。在各类社会团体(含国内外学术性组织和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的兼职活动,包括担任荣誉性职位、学术委员会成员、专家组成员、学术顾问,国内外学术性组织机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职务,学术期刊主编、副主编、编委等。

(二)政府和国际组织兼职。包括在我国党政军机关、各政党以及其他承担行政职能单位的兼职活动,以及国际组织任职等,如担任顾问、委员、咨询专家、人民陪审员等,不包括借调、挂职等情况。

(三)公益类兼职。参与非盈利性质的决策咨询、扶贫、文化帮扶、法律援助等活动。

(四)企事业单位兼职。是指在成果转化、合作研究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需要的兼职活动,在其他学校或科研院所的兼职教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兼职研究生导师等,以及与企业联合申报的地方性人才计划和人才项目。

三、校外兼职管理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从事与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相关,有利于扩大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非营利性兼职活动,不提倡教职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无关的校外兼职。

第五条 校外兼职原则上不得占用学校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须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的教职工应按要求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的各类教研活动和会议等,不得因兼职工作影响学校和学院的正常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任务。

第六条 以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身份在校外兼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人与学校的聘用合同截止时间。

第七条 申请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应当如实、主动报告兼职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名称、在兼职活动中所任职务、兼职期限、兼职工作时间、兼职收入、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实行分类审批,一般程序为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审议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涉密人员兼职须经学校保密管理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具体审批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申报表》,如实提供校外兼职单位正式邀请材料如邀请函等,相关材料应明确兼职内容、兼职时间、兼职酬劳及发放方式等内容。

(二)所在部门(单位)审批及公示。所在部门(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对申请人校外兼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兼职单位、兼职职位、兼职内容、兼职时间、是否取酬等。

(三)学校审批备案。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特殊事项及重要事项,人事处报学校审定。

第十条 对于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校外兼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从事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所在部门(单位)如实报告全年兼职及取酬情况。如出现因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质量,或者占用大量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其他相关原因导致兼职期间无法完成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任务的,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撤销已批准的校外兼职申请,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同时反馈相关兼职单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一)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或损害、侵占学校合法权益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其他相关规定不宜兼职的。

四、责任、义务及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从事校外兼职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学校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时,不得以学校和所在部门(单位)名义在兼职单位从事任何活动(如使用学校名称、标识、校训等从事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不得以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的身份从事教育培训、产品推广和广告等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从事盈利性校外兼职活动时,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设备、资金、场地、教室等资源。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需事先向上述资源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以个人名义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所涉及的各类争议或纠纷,一律由本人与兼职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并承担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除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之外,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终止兼职活动并报告学校:

(一)兼职所在单位要求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

(二)兼职行为可能对学校的权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

(三)兼职行为影响校内本职工作的;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各项备案情况如有变动,应及时主动向学校和所在部门(单位)报备,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备案或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教职工违规进行校外兼职活动,所在部门(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学校有权要求其赔偿。拒不改正的或因校外兼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报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若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履行补报手续,经审批同意并备案后可继续兼职。未经审批和备案,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学校原有规定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如因上级政策变化而与其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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