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修订)
(国美人发〔202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部门(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遵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产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以及因公出差等。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我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
第五条 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所在部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所在部门(单位)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性工作或其他公益劳动时间。
第六条 非专任教师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双肩挑”教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考勤。
第三章 考勤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 考勤办法
(一)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二)各部门(单位)的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主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各单位要加强经常性的校纪校规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职工出勤、缺勤情况。
(三)各部门(单位)考勤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如实填报,考勤结果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归档保存,并于每月5日前在人事系统中完成数据上报。
第八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
第九条 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转正、晋升、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教职工请假及销假手续
第十条 因故不能上课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明确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以旷工论处。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教职工本人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可先口头报告或及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方可按请假对待。
教职工休假完毕或在准假期内提前回校上班的,应在上班当天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章 事 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事需要在工作时间内离岗的,应当提前请事假。
第十三条 事假审批
(一)教职工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事假超过20天的须经校分管领导审批。
(二)按规定实行见习期、初期的新进教职工,见习期、初期事假如超过10天,超过部分顺延转正时间。
(三)教职工出国(境)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出国(境)请假审批手续。非寒暑假期间的因私出国,按事假处理。
第十四条 事假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请事假的,事假一天扣发本人日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天)。
(二)教职工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事假一天扣发当日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三)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9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事假一天扣发事假当日基础性绩效工资,直至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四)当年事假累计超过90天(3个月)的,停发工资待遇。
第六章 病 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可休病假。
第十六条 病假时间一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长病假人员,每年年初应向学校重新提供一次县、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医疗诊断证明书。长病假教职工要求恢复工作的,凭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已恢复劳动能力证明,通过健康状况鉴定,方可复工。同意复工的,实行三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恢复原工资,如在试工期间仍有病假,累计出勤不足两个月或试工第一个月因病缺勤达当月应出勤天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则停止试工,仍执行病假期间工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非工伤的长病假人员及久病不愈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酌情予以解除合同或办理退职手续。
第十七条 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80%计发。
(四)病假1个月以内的,病假一天扣发当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章 产育假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和人口政策的夫妻,凭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书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女职工可休产假,男职工可休护理假。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休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一条 男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护理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不得分段请假。
第二十二条 对抚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一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八章 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利用学校放寒暑假期间探亲。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假期外探亲的,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进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申请探望配偶,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申请探望父母。国内探亲,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准假1次;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准假1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准假1次。 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探亲往返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出部分按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九章 婚丧假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可休婚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结婚可休3天婚假。教职工配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可给丧假3天(外埠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另计)。
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第十章 工伤假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经工伤认定,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可休工伤假。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待遇。未经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认定工伤的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工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因公出差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因处理公务或外派参加培训的,需提前办理报备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一般教职工的外派出差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的外派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干部外派挂职按《中国美术学院外派挂职干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四)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五)经常迟到早退,当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脱岗时间累计计算为旷工;
(六)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七)其它应当认定为旷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旷工处理
(一)旷工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旷工的教职工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多次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向人事处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人事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旷工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停发。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及抽查。对违反纪律,不遵守考勤规定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部门(单位)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罚。
第四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部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制。对于考勤不重视的部门(单位),将给予部门(单位)负责人相应处理;对因考勤主管领导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由该部门(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及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试行)》(国美院发〔2014〕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