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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国美院发〔2021〕135号)

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国美院发〔2021〕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的教职工评价机制,激励和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思想、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国美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按管理权限对各类人员进行分类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侧重考核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及聘期工作目标进展情况,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一)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工伤除外)、病假超过6个月;

(二)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或兼职工作超过 6个月;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以下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此规定办理:

(一)新进校的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其中:

1、见习(试用)期或初期尚未定级的,只填写个人总结和部门(单位)评语,不评定考核等次。

2、非首次就业的,其在考核年度内累计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不评定考核等次;考核年度内累计工作时间满半年的(含试用期),评定考核等次。

(二)职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个月,或经学校同意,出国研修(含公派)累计不超过6个月,并在批准期限内的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待聘人员重新聘用上岗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并综合待聘的因素确定其考核等次。

(三)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或外借人员,挂职或外借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仍在所属部门(单位)参加考核。挂职或外借时间超过6个月的,附外派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或考核情况,由所属部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四)校内交流调动人员,结合原部门(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由现部门(单位)评定考核等次。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组织批准立案审查的人员,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其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受党纪、行政处分的教职工,可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等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年度考核以岗位目标任务和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其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政策水平、全局观念、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指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以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指履行职责情况,年度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廉:主要指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根据教职工不同岗位类别,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内容各有侧重:

(一)教学岗位侧重考核:教书育人、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教学科研成果、服务社会等,按照《中国美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和《中国美术学院科研创作工作业绩年度考核办法》实施考核;

(二)管理岗位侧重考核:政治素质、全局观念、管理水平、民主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服务态度等;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侧重考核: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绩和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

(四)工勤技能岗位侧重考核: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劳动纪律、安全生产,为教学、科研及全校师生服务的质量和实绩等。

(五)其他

1、对“双肩挑”人员,既按照党政管理岗位要求考核其管理工作情况,又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要求考核其专业技术业绩情况,实行“双岗双考”;

2、专职辅导员岗位考核按照《中国美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3、除从事本职工作外,对同时承担党组织、工会、学生管理(班主任、学生寝室联系人、兼职辅导员、指导社团等)、各类考试事务等工作的人员,考核推优中予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等次: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师德师风面貌良好,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满负荷或高质量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二)合格等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师德师风面貌良好,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等次: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工作量明显低于平均水平;或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有明显工作失误或出现有一定影响的事故;或工作态度较差。

(四)不合格等次: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组织纪律性差,不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玩忽职守,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等。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规定,违背师德、职业道德,给学校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和不良后果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严重干扰考核工作的;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部门(单位)工作安排的;

4、旷工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5、出现责任事故影响学校声誉或工作责任心差,出现重大教学或其他事故的;

6、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二级教学事故及以上处分的;

7、违反知识产权和保密等相关规定,并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

8、其他由学校会议决定,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形。

第十条 全校优秀等次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按实际考核结果确定。

挂职锻炼超过6个月的人员,所属部门(单位)考核初定为优秀的不占该部门(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指标。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教职工考核的组织工作。专职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具体由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中国美术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教职工的考核,机关教辅单位以二级党组织为考核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成立由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工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

第五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集中进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机关部门除外)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性质,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办法,经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优秀等次比例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单位)动员部署、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二)个人对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政廉政方面等情况认真小结,并填写《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接受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部门(单位)考核小组研究决定优秀等次人员的提名,及其他人员的考核初评意见。

(四)各部门(单位)考核优秀等次人选的提名和考核初评意见,上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确定的最终考核结果将在网上予以公示。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五)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属考核部门(单位)或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受理申诉或复议的组织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申诉人或所在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和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按《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者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绩效工资发放等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期满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发放相应的绩效考核奖。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年度考核优秀奖励。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实行诫勉谈话,不增加薪级工资,不享受绩效考核奖等。

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原则上应予以解聘或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考核,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国美院发〔2014〕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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