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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中国美术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修订) (国美人发〔2022〕29号)

中国美术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修订)

(国美人发〔2022〕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建设世界一流美术学院,持续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规范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研修是指经学校批准同意,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身份,到国(境)外从事3个月(含)以上的各类访学进修、合作交流、博士后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出国(境)研修,拓宽国际视野,提高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并优先推荐45周岁以下无国(境)外学习经历的中青年教师出国(境)研修。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教师出国(境)研修一般应选择国(境)外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的优势学科(专业),必须与从事岗位相同或相近,导师或外方合作研究人员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五条 出国(境)研修申请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取得计划出国(境)研修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或取得项目实施机构同意派出的批文。公派出国(境)的,还须符合相应公派出国(境)项目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新进教师和转岗人员申请出国(境)研修,须在现工作岗位工作满两年后,方可申请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访学研修,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非学历学位教育访学研修。

第七条 在国际上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有国(境)外交流研学需要,且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须具有明确的出国(境)交流研究计划和目标任务,且拟研项目符合所在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八条 出国(境)研修人员应及时提出继续教育、因私或因公出国(境)申请。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所在部门(单位)、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审核。申请人员为现任学校中层干部的,由人事处报学校研究批准。经审批通过的教师派出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参加1年以上出国(境)研修的教师,在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按合同方式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培养类型、学习方式、学习期限、学习目标、学习费用、服务期限、中途变更处理、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需进行长期国(境)外交流研学的专家学者,其出国(境)研修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并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四章 选派待遇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研修人员在外研修期间,保留公职。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研修人员的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等待遇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应予停发。

2、经学校同意延期的人员,延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停发,不再补发。

3、非公派但经学校同意出国(境)学习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增加薪级工资,不享受绩效考核奖,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

第十四条 经费资助

(一)学校设立继续教育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和鼓励非公派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

1、经学校批准同意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相关费用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负担学费的55%,用人部门(单位)和个人负担45%,其中个人负担应不少于15%。

(2)通过自修并成功取得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TOFFEL85分以上、IELTS成绩6.0以上人员,在出国(境)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出国(境)之前学校给予报销最高限额2万元的考试、学习培训和资料费。

(3)办理出国(境)手续所发生的公证费、签证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均由本人承担。学校资助上限5万元的往返一次国际旅费。

2、经学校批准同意接受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学校给予个人上限5万元的奖励性资助,实报实销。

(二)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国美术家协会、国家艺术基金、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教育厅等项目获得财政资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全额支付给教师本人,学校不再另外资助其继续教育相关支出。但上述资助标准低于第(一)条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及学校审批同意,可由学校补足差额。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在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执行出国(境)计划,对学校资助项目超过1年未执行者将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未按照约定如期完成学业,因故延期产生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学校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近3年享受财政或学校资助出国(境)研修人员申请新项目的,学校不再给予上述经费资助措施。

第五章 选派管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出国(境)研修人员的管理,指定专人进行联络、反馈,及时掌握其思想状态和学习、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出国(境)教师应每半年向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国(境)外学习、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长期在国(境)外交流研学的专家学者,须每半年向学校提交一次书面报告,汇报其在国外的教学、科研工作及所取得的成果等。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爱护学校声誉,访学研修期间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研修计划经批准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变更计划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否则取消原项目资格,或终止项目资助。

第二十三条 教师研修期满或提前回国(境)的,应在回国(境)当天及时办理返校销假手续。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出国(境)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的教师研修期满须在学校服务至少5年,服务期内如申请调离须学校同意。经学校同意后,除按协议规定交纳服务期补偿费外,还应退还学校资助出国(境)的所有费用(包括学校支付的学费、外语培训费、国际旅费、奖励性资助、出国(境)期间学校所发的工资津贴等)。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次申请出国(境)研修,原则上须在回校3年之后方可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德国柏林基地、法国巴黎艺术城研修项目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美术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国美人发〔2014〕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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