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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中国美术学院关于修订教职工校外兼职 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美人发〔2024〕9号)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教监管厅〔2023〕2号)、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完善我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现对《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国美人发〔2021〕35号)第十一条作如下修订: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的情况如下:

(一)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或损害、侵占学校合法权益的,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合格以下等次的,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三)艺术类专业在职教职工、参与相关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命题、评分(卷)的专家评委,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机构的艺考培训活动;

(四)附中在职教师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五)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兼职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美术学院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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