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校内人员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国美人发〔202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酬金发放,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84号)《关于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酬金是指讲座费、评审费、考试考务费、加班费和值班费等。
第二章 发放原则
第四条 劳务酬金的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平衡,公平公正。全校根据劳务性质、难易程度,统筹平衡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依法取酬,按劳取酬。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省里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由发放单位根据本办法执行。各单位(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劳动贡献的大小申领劳务报酬。
(三)程序规范,合理配置。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劳务酬金的申领和发放程序,严肃申领纪律。各单位(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申领,实现酬金的合理配置。
第三章 讲座费
第五条 讲座费是指由相关单位(部门)组织的旨在加强学术交流或某些专题辅导而支付给讲座专家的劳务补贴。
第六条 发放标准
类型
| 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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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 600元/课时
|
副教授
| 500元/课时
|
其他
| 300元/课时
|
第四章 评审费
第七条 评审费是指支付给评审专家进行的学术性评审的劳务费,如学校重大项目评估论证、学科评估、学位评审、科研创作展览、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及人才工作评审等。
第八条 发放标准
类型
| 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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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4小时)
| 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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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 400元
| 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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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活动发生在工作日的,坐班制人员(不含“双肩挑”)评审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因履行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本部门(单位)管理人员,不领取评审费。
第五章 考试考务费
第九条 考试劳务费是指学校为了保障考试考务工作顺利进行,在招生、招聘、文化课考试等考务工作中支付给教职工的考务费,包括监考(含考务、技术)、阅卷、面试及其他相关考务类型。
第十条 发放标准
考试类型
| 考务类型
| 发放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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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
| 监考
| 65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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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
| 650元/天
| 校内专家
|
300元/天
| 评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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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
| 800元/天
| 本科生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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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元/天
| 研究生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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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督导
| 1000元/天
| 本科生评分督导
|
300元/天
| 研究生评分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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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考试
| 命题
| 3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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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试
| 3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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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阅卷
| 650元/天
| 线上考试
|
500元/天
| 线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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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课考试
| 监考
| 250元/场
| 外语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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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场
| 线上文化课考试
|
200元/场
| 线下文化课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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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培训
| 100元/场
| 外语等级考试
|
(一) 招生评分、面试期间,参与试卷准备、巡视、纪检监察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按加班费标准执行。招生考试中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美术学院招生补助规定》执行。
(二) 招聘期间,工作日内开展的面试工作,不予发放,其他考务(除命题)工作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第六章 加班费
第十一条 加班费是指支付给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教职工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发放标准
类型
| 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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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工作
| 12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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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重大、专项工作
| 一般不超过3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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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需各部门(单位)领导审批。其中,因参与校内重大、专项工作加班的,实行事前报备制,并由其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因部门工作性质原因,本职工作需在非工作日开展的,不支付加班费。
第七章 值班费
第十三条 值班费是指学校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在晚上和非工作日安排的相应岗位值班支付的劳务补贴。
第十四条 发放标准
类型
| 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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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值班
| 200元/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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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处值班
| 日间100元/天、夜间200元/晚
特殊应急情况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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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处值班根据年度核定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章 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经费纳入绩效工资。二级单位(含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确定发放标准,经费从本单位绩效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条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值班补贴由办公室汇总审核,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劳务酬金,由牵头部门(单位)汇总审核,报人事处备案复审后交财务处发放。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变相以各种名目发放加班费、以加班费名义变相发放部门(单位)奖励、超标准发放加班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以往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