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关于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
(国美院发〔2016〕88号)
根据《中国美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国美院发〔2013〕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处理好事业发展与改善教职工待遇的关系,结合我校绩效工资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一条 全校统配预留经费中重要节假日慰问费等已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各单位不得再以过节费的名义发放任何现金和折合实物。
第二条 严格执行绩效工资调控政策,调整提高管理岗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及工勤岗位人员最低一档的岗位贡献津贴系数,即管理人员十级岗位津贴系数调整为1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含专职辅导员)十三级岗位津贴系数调整为14,工勤人员技术工五级、普工岗位津贴系数调整为12。
第三条 完善领导岗位补贴体系,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校党委委员或校长助理在其处级领导岗位补贴系数基础上增加系数1。增设科级职务岗位补贴系数1,同时各二级学院(部)所属系、教研室或工作室、党支部负责人岗位补贴系数及标准可在各单位二次分配时自主设置。
第四条 “双肩挑”干部中按机关行政岗位标准领取全额管理岗位贡献津贴的专任教师,应将主要工作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但每学期须完成不少于4周的本科生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由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校内各类评审(主要包括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及专项项目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学生竞赛评审等学术性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专家按200元/人次(半天以内)标准支付评审费。
第六条 为引导教师潜心教学,激励专任教师取得优秀教学业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统配预留经费中设置优质教学奖励经费,由教务处统筹作为全校专任教师教学业绩考核优秀奖励。教学业绩考核具体办法及奖励标准由教务处负责制订实施。
第七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创作水平,激励教师从事科研创作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学校科研创作工作业绩现状,调整科研创作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下拨办法。学校在教学单位专任教师科研创作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按照各教学单位评定的科研创作业绩考核等级按比例下拨科研创作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下拨比例为A类70%,B类60%,C类50%。各教学单位按照本单位科研创作业绩考核结果统筹发放教师科研创作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剩余科研创作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学校重大研创成果奖励专项经费合并用于学校重大科研创作成果奖励。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部门“双肩挑”人员、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的科研创作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按学院科研考核相关文件执行,经费从研创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为持续推进重点高校建设,根据省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8号)精神,学校将在学科建设、教师队伍、教学科研成果、服务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等五大类核心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推进中取得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大绩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方案另行制订。
第九条 为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精神,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学校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经学校批准的校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奖励标准设定个人最高不超过800元,集体不超过2000元。具体给予物质奖励的项目在相关校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中筛选确定。
第十一条 本意见所涉及费用须通过银行卡发放,按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扣税,不得发放现金和折合实物。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美术学院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