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国美院发〔2013〕22号)
为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收入分配体系,实现我校收入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促进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建立公平、科学、规范的竞争激励机制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6〕307号)、《关于印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84号)、《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1〕224号)、《中国美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办法(试行)》(国美院发〔201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薪、按岗取酬。绩效工资按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的完成等情况确定,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收入分配中体现高校新一轮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二)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绩效工资的分配与岗位职责、任务、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向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确保一定的劳动付出与相应的报酬相适应、优质的工作业绩与较高的报酬相适应。
(三)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适当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岗位和业务骨干倾斜,确保专任教师岗位绩效工资略高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现行校内津贴分配制度有机结合,平稳过渡。绩效工资水平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定总额和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逐步调整,动态平衡。
(四)统筹兼顾、注重公平。绩效工资的分配须全面统筹学校的专任教师、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各类别岗位的工作,体现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促进和谐校园的构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在调节教职工收入分配关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二、绩效工资实施的范围
全校教学单位、行政机关、教学辅助单位的事业编制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的界定
根据规定,绩效工资实施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二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四是绩效工资。
现有收入构成中,除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它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均纳入绩效工资的范围,主要包括93工改保留津贴补贴、物价补贴、职务(岗位)补贴、省直规范补贴、同城岗位补贴、同城生活补贴、医疗补贴、省保留等现行工资中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第十三个月工资)、以及学校和学院(系、部)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奖酬金、劳务费和福利等。
四、绩效工资的总额
学校每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绩效考核等因素核定。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进行绩效工资的分配。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学校教职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所聘任的实际岗位,按照浙人社发〔2011〕224号文件附件2《省直二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的标准执行。
基础性绩效工资实施后,原工资中的93工改保留津贴补贴、物价补贴、职务(岗位)补贴、省直规范补贴、同城岗位补贴、同城生活补贴、医疗补贴、省保留等有关津贴补贴项目将不再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绩效工资总额在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其余部分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其中,学校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统配预留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学校根据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含专职辅导员)、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方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下拨办法见附件2。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教学单位与非教学单位两类情况分配
1、教学单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教学单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专任教师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为主,以岗位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创作工作量、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系数为基数,结合考核、考勤等因素来核定。
(2)教学单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教学单位实行“总额包干,自主分配”的办法进行分配。学校提出《中国美术学院关于专任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性意见》(见附件3)和《中国美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见附件4),各教学单位依据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订分配细则。分配细则应经所在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3)教学单位中聘任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含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中国美术学院非专任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见附件5)标准下拨,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考核、考勤等情况自主分配。
(4)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后, 教学单位的“双肩挑”人员仍按《中国美术学院关于调整“双肩挑”干部补贴的通知》(国美院发〔2009〕177号)文件规定执行,可在两种方案中任选一种,所需经费从各教学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列支。
2、非教学单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非教学单位人员是指聘任在其他专业技术(含专职辅导员)、管理和工勤岗位的人员。
(2)管理人员按照管理岗位的职员职级以及岗位责任、岗位任务确定8个等级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系数,结合考核、考勤等因素计发。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含专职辅导员)按照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等级以及岗位责任、岗位任务确定9个等级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系数,结合考核、考勤等因素计发。
(4)工勤人员按照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以及岗位责任、岗位任务确定5个等级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系数,结合考核、考勤等因素计发。
(5)为了更好地体现岗位、责任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学校对现任处级及以上岗位设置适当的补贴系数。
(6)在机关行政岗位上工作的“双肩挑”干部享受现任领导岗位津贴。承担教学任务的,根据《中国美术学院关于调整“双肩挑”干部补贴的通知》(国美院发〔2009〕177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学年教学工作量在5周(含)以下的,按100%计发课时酬金;5周至10周部分,按30%计发课时酬金;10周以上部分,按10%计发课时酬金。课时酬金等教学业绩津贴由所聘教学单位从包干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列支。
3、根据省绩效工资有关“限高、稳中、托低”的政策精神,学校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不超过学校人均绩效工资的2.5倍,绩效工资最低与最高之间的差距控制在4-5倍之间。
4、退休人员的补贴发放。退休人员的补贴发放根据《关于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6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绩效考核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构建由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科研业绩考核、教职工出勤考核、年度考核及岗位聘任聘期考核等制度相结合的导向明确、科学合理、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具体考核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订。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学校绩效考核将依据岗位职责标准,以突出质量与实绩为导向,实行分类考核。
专任教师的绩效考核根据其所聘岗位职责,主要包括教师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科研创作、社会服务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取得工作实绩情况。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绩效考核依据其所聘岗位的职责,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科研创作情况,重点突出辅助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根据岗位目标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突出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情况等,注重管理目标任务的完成及质量。
工勤技能人员的绩效考核根据岗位目标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考核其在履行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及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情况,重点突出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水平情况等。
七、绩效工资的发放与日常管理
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体现在岗的原则,各单位应严格考勤考核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绩效工资发放的日常管理。各部门应明确考勤责任人,每月按时上报各种变动情况,如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学校人事处按照省统一标准每月预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后结算,对未完成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工作量或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教学单位与非教学单位人员分类由所在单位或学校统一按月发放,年终考核优秀奖励及其他工作津贴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时间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发放,对考核不合格的,应扣发或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同时受聘在学校两类岗位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较高岗位的标准。
(四)每月1-2日由各单位向人事处提供上月人员变动、缺勤、迟到、早退等信息。每月15日前人事处将全校的变动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月定时发放。
(五)新进人员按调入后确定的岗位等级确定系数,从调入之日起发给绩效工资;岗位和职务变动者从变动的次月起调整系数;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变动,同上述时间。
(六)新聘人员中执行见习期或初期工资的,按《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标准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在职人员退休、退养的,从退休、退养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调出、自动离职、辞职、除名及其他原因离岗的人员,从离岗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八)事假、病假、产假、休假、待聘、出国(境)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以及因迟到、早退、旷工、受处分等原因须扣减绩效工资的,按照上级主管单位和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八、其他说明
(一)学校实行经济目标责任管理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范围。
(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四)本办法如与以前规定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五)本办法由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省直二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2.《中国美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下拨办法》
3.《中国美术学院关于专任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性意见》
4.《中国美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
5.《中国美术学院关于非专任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
中国美术学院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省直二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docx
附件2: 中国美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下拨办法.docx
附件3: 中国美术学院关于专任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性意见.docx
附件4: 中国美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docx
附件5: 中国美术学院关于非专任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