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试行)
(国美院发〔2021〕131号)
为充分发挥我校高级专家在学校“双一流”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根据国家和浙江省职工退休相关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适用于学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聘用人员。
二、延长退休年龄条件
第二条 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相应工作的,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允许,本人自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创新长期项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以及原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宣部“四个一批”、中央马工程首席专家及其他国家级人才。
(三)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或在其他同级别学术性工作组织任职。
(四)在研究计划书(合同书)所确定的研究期限内(不含延期时间)的国家级重点项目或国家级重大创作工程负责人。
(五)处于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学科、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创新团队负责人。
(六)因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同意延聘的教授,一般应为二级教授。
三、岗位职责与考核要求
第三条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期间按以下程序管理与考核:
(一)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以下简称“延退专家”)提出延退期间具体的岗位职责,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各部门(单位)应细化约定其延退期间的岗位目标责任,充分发挥延退专家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
(二)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正常在职人员的考核办法与要求,严格按照岗位职责约定,实施年度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高级专家执行延退合同和申请下一次延退的主要依据。
(三)高级专家在延退期间,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应积极承担学校建设任务,在学科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研创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继续发挥引领作用。
(四)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原则上不再担任党政职务,特殊情况应按干部任用相关要求报批。
四、延长退休年限
第四条 延退专家每次延退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办理延长退休审批不超过2次,最高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省特级专家延长退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报批延长退休手续。
五、延长退休年龄手续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申请,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人事处统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延退期满)的高级专家情况,提前3个月通知本人以及所在部门(单位)。
(二)高级专家本人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党委会审定,如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附则
第六条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满后,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应在完成阶段性教学任务后办理退休手续。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校终止延退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满后,其指导的研究生尚未毕业或确因研究生教育工作需要而继续工作的,由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相关返聘费用由聘用部门(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美术学院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
附件: 中国美术学院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