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修订)
(国美人发〔2021〕31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职工退休相关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人员。
二、退休年龄
第三条 教职工办理退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二)聘用在副处以上管理岗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女职工,按本人意愿选择年满55周岁或60周岁退休。选择60周岁退休的,非身体原因,中途不得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三)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意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选择55周岁退休的,非身体原因,中途不得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三、退休手续
第四条 教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退休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人事处提前1个月(遇寒暑假提前
2-3个月)通知所在部门(单位),由所在部门(单位)通知本人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如确因工作需要办理延缓退休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相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
(二)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须填写《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登记表》《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提交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寸3张、两寸2张),并提供本人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保障卡卡号及开户行等信息。
(三)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退休证并到离退办报到。
(四)学校每年举行一次退休人员荣休仪式,为退休人员颁发荣休证书。
第五条 正在省级及以上人大、政协任职或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以及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中国美术学院高级专家延退办法》规定的延退条件的,征求本人意见后,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延退手续。
四、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与学校原有规定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因上级政策变化而与其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美术学院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国美院发〔2019〕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