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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 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 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 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 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 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 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 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 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 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 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 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 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 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 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 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 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 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 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 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 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 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 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 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 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 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 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 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 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 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 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 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 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 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 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 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 意见执行。 教育部 201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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